法官职业道德旨在实现法官的超然中立地位。
二是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或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将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分层,称之为实质标准。陈兴良:《劳动教养: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之分析》,《法学》2001年第10期,第49-52页。
其三,行政化和刑事化双重处理,即主张将劳教适用对象中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体系。对此方案,您是否赞成?(13)对于劳教制度,当效率与公平发生冲突时,您认为何者应优先?(14)您如何看待劳教制度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15)司法对于劳教的干预,理论上有事先干预和事后干预两种可能的方式。而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方案属于综合处理方案,根据该方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成为一种介于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弥补二者空档的特殊处置,在定性上存在一定困难,大致可归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7)关于对劳教法律性质的认识,问卷设计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他四个选项。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隔离戒毒和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均属行政性保安措施。
[26] 在我国,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倒可以视为一种保安处分。对于治安法院或治安法庭的设置背景和功能,恐怕也不是十分清楚。对于治安法院或治安法庭的设置背景和功能,恐怕也不是十分清楚。
陈忠林:《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困境、价值危机与改革方向—关于制定〈强制性社会预防法〉的设想》,《法学家》2004年第4期,第121-132页。其三,行政化和刑事化双重处理,即主张将劳教适用对象中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体系。在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立法计划。选择可介入也可不介入的为21.6%。
刘仁文:《劳动教养亟需立法》,《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第22-23页。2013年I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确定为今年政法工作的重点,学术界因此掀起了新一轮研究劳教制度改革问题的热潮[7]。
(1)针对把劳教置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之间,形成治安管理处罚一劳动教养一刑罚三级制裁体系的改革主张,问卷设计了赞同、不赞同、不知道三个选项。对于来自于西方的轻罪、保安处分等概念也缺乏了解。在一般情况下,由警察局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警告,告诫其遵纪守法。在我国,如果引入西方国家的犯罪分层理论及轻罪制度,将会导致犯罪门槛的降低和犯罪圈的扩大。
刑法的打击对象是卖淫嫖娼的帮助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24] 在意大利,适用保安处分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或准犯罪(刑法典里有专门规定),主观条件是指主体的社会危险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南京、兰州、郑州、济南等4个城市被确定为劳教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而劳动教养的主要适用对象却并非惯犯、职业犯。
[21]适用剥夺自由的处分的条件为:一是预测被判刑人还将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与公约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6)将劳教制度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替换为较严重问题,设定缺乏有效法律依据、适用对象过于庞杂、处罚过于严厉、缺乏公正程序、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冲突、实践中易被滥用等六个选项,并允许做多项选择,得到的结果如下:在所有50个有效回答中,19人选择了实践中易被滥用,16人选择了缺乏公正程序。调研发现,在所有53个有效回答中,37.7%选择了半年,35.8%选择了三个月,15.1%选择了一年。
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以适用对象实施了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前提,而行政性保安措施不以适用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因此,二者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对此,您是否赞同?(2)您认为这些年劳教制度的立法改革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或阻力)是什么?(3)对于劳教制度如何改革和完善,理论界有着不同观点。然而,劳动教养立法并非单纯的某一领域立法规范的问题,而是涉及我国法律处分体系,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违法与犯罪、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体系的总体设计和构建的重大问题,[42]从这个角度说,理论界与实务界、理论界内部、实务界内部对于劳教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和具体方案存在分歧,可谓在所难免。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与我国的劳动教养相去甚远,不能将保安处分作为劳教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可以视为一种保安处分措施。23个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61%认为上限应为1年。这就意味着,在劳教制度改革过程中,首先需要凝聚共识。
但根据新的法律,卖淫不再是犯罪,法律重点打击妓院的经营者或者为性交易提供各种便利的人员。大约86%的样本,被调查者具有10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调研发现,在所有53个有效回答中,60.4%主张提前介入,32.1%主张事后救济,7.5%选择了不知道。 五、两种可选择的改革方案之对比分析 (一)关于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方案 在本次实证调研中,被调查者对于劳教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选择,呈现出分化现象。
根据该分流方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隔离戒毒、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以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等,可以单独作为特殊的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仍然属于行政化处理。(29)关于从事劳教工作的警察转人轻罪监所工作问题,问卷设计了赞同、不赞同、不知道三个选项。
如果口头警告无效且行为人已形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则根据警察局长的申请,由法庭决定适用特殊的安全监督措施。有必要对劳教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提起权在公安机关、监督权在检察机关、决定权在法院、执行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改革方案得到广泛赞同,绝大多数样本支持律师介入劳教决定程序。司法行政机关的样本偏向于选择适用对象过于庞杂和缺乏有效法律依据。[8]本文拟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比较法研究,探讨我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并对可选择的改革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以厘清劳教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并为国家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进入本世纪以来,劳教制度改革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3],并带动了立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起草工作。从合计来看,选择缺乏有效法律依据和法律属性不明的人数最多,这凸显了劳教立法的必要性。
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59.1%选择了行政强制措施,27.3%选择了行政处罚,选择前两项的人数合计为86.4%。与国外的刑法相比,我国的刑法实际上是一个重罪重刑的小刑法。
俄罗斯在司法改革中新设了治安法院,主要审理法定刑不超过2年监禁的案件和其他轻微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上诉至区法院。在具体设计上,该改革方案的要点包括:1.基于劳教的实质在于较长时间地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改革劳教制度的关键在于明确划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边界。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类似于行政拘留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均由法院作出。白林:《完善劳动教养立法之我见》,《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3期,第79-81页。选择改革为教养处遇法的,为22.2%。[39]参见注[7],魏晓娜文,第31页。
所有样本中的75.5%主张劳教由法院决定。张绍彦:《中国劳动教养立法专题理论研讨会综述》,《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157-161页。
调研发现,在所有52个有效回答中,69. 2%选择了不支持,28.8%选择了支持。该项实证调研从访谈提纲的拟定、调查问卷的设计、调研数据的统计以及实证研究报告的撰写,都凝聚了课题组集体的智慧。
在中国法与国际法、外国法的对接中,只有充分理解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要求,了解不同法文化下相近制度的设立背景和规范目的,认识与之相配套的各种技术性装置,才能避免法律移植中的错误嫁接。本次实证调研获得了不少有意义的发现,其中包括:对于劳教制度的功过及其效果的评价,司法行政机关和教学科研机构存在较大差异。